1. 主页 > 动态

利辛县国土局(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利辛县国土局(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文目录

  1.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土地补贴
  2. 安徽省利辛县的农村规划土地赔尝吗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土地补贴

按照《利辛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试行办法》(利政〔2010〕21号文件)执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拆迁范围和对象。适用拆迁范围和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中安置的前提是以村或自然庄为单位,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坟地、非耕地等各类土地)被征收,并实行村庄整体拆迁。

2、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采用由国土部门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权土地的方式,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地补偿。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补偿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公布的《利辛县城市房屋拆迁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日,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予以安置。2010年12月31日前,产权调换人均60平方米安置房的均价按260元/平方米计算(一楼350元/平方米、二楼310元/平方米、三楼270元/平方米、四楼210元/平方米、五楼160元/平方米),今后安置的均价参照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砖混二等结构建筑重置价的二分之一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价格执行。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需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购买一套安置房可申请购买一间建在第一层10平方米左右的储藏室,储藏室按200元/平方米计价。考虑农民今后从业的需要,每征收村民小组1亩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准予购买10平方米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两层)。经营用房的购买人按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由村民小组确定,经营用房的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计价,经营性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织拥有继承的房地产,可享受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60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房屋拆迁奖励及强制拆迁。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21日至3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不集中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搬家费、临时过度费等优惠政策);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签订拆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迁。搬家费以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按4元/平方米计算,临时过度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计算,过渡期限据实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不享受过渡期补助)。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合法证照。新建安置用房属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证由房产局办理,税费由房地产权人承担(含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测绘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要摘取果子的人必须爬上树。

安徽省利辛县的农村规划土地赔尝吗

按照《利辛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试行办法》(利政〔2010〕21号文件)执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拆迁范围和对象。适用拆迁范围和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中安置的前提是以村或自然庄为单位,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坟地、非耕地等各类土地)被征收,并实行村庄整体拆迁。

2、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采用由国土部门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权土地的方式,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地补偿。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补偿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公布的《利辛县城市房屋拆迁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日,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予以安置。2010年12月31日前,产权调换人均60平方米安置房的均价按260元/平方米计算(一楼350元/平方米、二楼310元/平方米、三楼270元/平方米、四楼210元/平方米、五楼160元/平方米),今后安置的均价参照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砖混二等结构建筑重置价的二分之一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价格执行。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需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购买一套安置房可申请购买一间建在第一层10平方米左右的储藏室,储藏室按200元/平方米计价。考虑农民今后从业的需要,每征收村民小组1亩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准予购买10平方米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两层)。经营用房的购买人按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由村民小组确定,经营用房的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计价,经营性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织拥有继承的房地产,可享受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60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房屋拆迁奖励及强制拆迁。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21日至3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不集中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搬家费、临时过度费等优惠政策);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签订拆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迁。搬家费以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按4元/平方米计算,临时过度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计算,过渡期限据实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不享受过渡期补助)。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合法证照。新建安置用房属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证由房产局办理,税费由房地产权人承担(含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测绘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本文由学海独家原创,未经允许,严禁转载